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
十一届三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《上海证
【资料图】
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和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
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等相关规定,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
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我们本着审慎、负责的态度,
基于独立、审慎、客观的立场,根据公司董事会所提供的资料及对相
关业务的介绍,对公司十一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
独立意见:
一、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
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、公司《2020 年限制性股票
激励计划》、公司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》
等相关规定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,公司 2020 年限制
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
成就。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》的有关
规定,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1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
格条件,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。上述
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会议程序合
法、合规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系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
届三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之签署页)
独立董事:
王 本 哲
王 宗 玉
惠 汝 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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